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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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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4: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从省防雷中心了解到,福建雷电灾害高发,排在全国第二位。最近三年,我省雷电灾害损失逐年上升。为此,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细化防雷措施,成为此次修订的重点。

  此次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县以上气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设施。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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