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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物按防雷要求划分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使用性质、雷击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按《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可以划分为如下3类:
(1)一类防雷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是指具有特别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大型博展建筑、火车站,国际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等。另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高层建筑物也属于此类。
(2)二类防雷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指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级和省级办公楼、省级大型会堂(场)、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商业、影剧院等建筑。另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及工业建筑也属于此类。
(3)三类防雷建筑物
不属于一类与二类,但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称为三类防雷建筑物。
按照我国对高层民用建筑物划分的标准,显而易见,有的高层建筑属一类防雷建筑,有的则属二类或三类防雷建筑。因此,对高层建筑的防雷,应区别对待,应按照相应的防雷类别,采用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2.工业建筑按防雷要求的划分
(1)第一类工业建筑
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大量的爆炸性物质,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者;O区或10区爆炸危险场所。
(2)第二类工业建筑
是指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储存爆炸性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区或11区爆炸危险场所。
(3)第三类工业建筑物
是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1的2区爆炸危险场所;根据建筑物体计算雷击次数N>0.05,并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多雷地区较重要的建筑物;高度在15米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每年平均雷暴日天数不超过15天的地区,高度可限为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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