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非法传播气象信息,否则可能被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全国雷电灾害多发区的我省,防雷是防灾减灾的重要工作。针对防雷,二审稿作了不少新规定。如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设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试验、示范,逐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设施。二审稿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不依法安装防雷装置的行为,还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成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或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