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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未审批 “雷”打不动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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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1-13 14: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雷装置未审批 “雷”打不动挨罚   因所开发房产项目的防雷装置未经审核,被气象部门开了罚单,位于湘乡市的湘房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将湘潭市气象局告上了法庭(2010年12月15日曾报道)。1月10日,我们从雨湖区法院获悉,这起“雷”官司的一审判决已经出炉,法院维持了市气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湘潭市气象局对湘乡市辖区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到底有没有超越职权?作为气象领域最高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那么,市气象局开出一张2.8万元的罚单,是否有法可依?一审法院对于开发商的这些质疑,都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设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气象法已经明确授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湘潭市气象局对发生在湘潭市区域内的气象违法行为均有权依法查处。   至于罚款是否有法可依,法院认为,根据气象法和行政许可法,中国气象局制定和发布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据其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也对这个行政许可作出了保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所以,罚款行为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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