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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擅改防雷装置 逾期不改最高可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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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把防雷规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防雷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当组织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发布。

  《规定》规定,该安不安、该检不检或者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以及擅自移动、改变或损坏防雷装置等都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因此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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