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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防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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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与防雷工程的实施有密切的关系。 在《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中的第八十四条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其遵照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防雷工程建设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规定是调整防雷工程建设中邻里关系的最重要法律依据。邻里应该也有义务对防雷工程的建设提供可能的土地、环境等便利,同时建设方也要进一步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尽量不影响邻里的生活生产。 另外《物权法》对因为可能的引雷装置和防雷设施等引起的雷灾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规定。这主要由《物权法》中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来规范,其阐明了解决的程序方式和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通过技术部门(各防雷中心等)的鉴定由于没有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的防雷设施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它责任;另外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本文情况下主要由《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范),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造成损失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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