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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项收费今起减免取消 不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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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1 15: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2008年12月31日讯(记者 孙丰欣 孟琳达) 2009年1月1日起,本市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暂停征收。记者2008年12月31日从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当日上午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降低和取消部分经营性收费。据测算,本市该政策每年将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6.5亿元。 

    取消停收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家影响很大。从虚体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给生产企业带来困难,国家出台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其中包括减税、减费等。今天发布的100多项减免取消部分收费就属于减费内容。”31日下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物价局局长宋力介绍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青岛市的有40项;全省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其中涉及青岛市的有32项。在国家、省取消和停征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本市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20项。“全国、省和本市所有取消、停收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92项,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休养生息。根据 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情况测算,这些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可直接减轻全市企业和社会负担约5.9亿元。”宋力局长说。

    此次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是证照类、行政管理类和培训班收费,主要项目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门楼牌工本费、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降低取消部分经营性收费

    宋力介绍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期本市还重点对依附行政机关和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和降低12项经营性收费。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降低9项经营性收费,具体项目:新建房屋交易手续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规划技术服务费、测绘收费、防雷检测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机动车排气检测费。降幅在5%至50%之间。“老百姓最关心的要数机动车排气检测费的降低收费了,根据简易工况法,该检测的收费将降低到原收费标准的85%收取。也就是说,轻型车检测收费将由70元钱降至60元,中型车将由80元降至68元,大型车将由110元降至94元。”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1项经营性收费,即工商信息咨询收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代办服务费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1项经营性收费,即规划项目评审涉及的收费。上述降低、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按2007年收费额计算,年可减少企业和社会负担约6000余万元。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代办服务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一律暂停收费。

    不按规定执行追究行政责任

    此次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次降低和取消部分经营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降低和取消经营性收费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本市还公布了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如有价格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将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回复。

减免、取消的部分收费项目一览

降低的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以下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收取的土地服务类测绘费从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防雷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5%收取。

    (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从按市物价局青价字〔2005〕2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5%收取。

取消和停止收取的3项经营性收费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工商信息咨询收费(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代办服务费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二)各级规划设计评审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规划项目评审涉及的收费。

    (三)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代办服务费。

停征的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通部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建设费

    公安部门:门楼牌工本费

    质监部门:计量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收费-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收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计量收费-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证书,计量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收费-计量授权考核,计量收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收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采矿登记收费

    海洋与渔业部门: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

减半征收的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编辑: 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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