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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暴较多沈阳立法防雷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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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读新闻:《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也是东三省首部防御雷电灾害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沈阳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的长效机制上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沈阳市气象局局长赵大庆说。   根据《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还要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背景】   近十年 沈阳有两年雷击人员伤亡超10人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沈阳市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3天,最多达到49天,属于较多雷暴地区。“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市雷击人员伤亡超过10人的年份就有2年,其中2003年发生雷电灾害17起,死亡8人,伤4人;2005年发生雷电灾害16起,死亡6人,伤5人。雷电灾害引发火灾,造成供电系统瘫痪,电信信号传输装置损坏等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害。 ”张宁说。   【影响】   第一时间应急救援 让受雷灾百姓损失降到最小   沈阳市气象局局长赵大庆介绍,除了在防御雷灾方面采取的多种措施,《条例》还在灾后应急救援和损失认定方面进行了规定,而这些都与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普通百姓息息相关。 “比方说,《条例》规定,在接到雷电灾害发生的报告之后,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这样就有利于减少雷电灾害对普通百姓所造成的损失。 ”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雷电灾害发生后,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都有利于灾后损失的认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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