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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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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8-12-25 1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节 防雷与接地
第11.6.1条 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各建筑物的防雷等级,可按表11.1.1的规定。
第11.6.2条 在危险场所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非金属设备、管道应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MΩ。
第11.6.3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零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装置可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共用。
二、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零线连接。接零设备较多而且分散的场所,宜设构成封闭回路的接零干线,接零干线与电源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三、接零线截面的选择,应使在单相短路故障时产生足够的短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在Ⅰ、Ⅱ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线段的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2. 在Ⅲ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4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四、照明灯具的工作零线,可作为接零线。
五、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可利用有可靠电气通路的穿电线钢管作为接零线。
六、在Ⅰ、Ⅱ类危险场所内,除控制按钮、照明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接零钱。
第11.6.4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低压配电系统应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断电范围应尽量缩小,当有电工值班时,可只装设发出声、光信号的检漏指示装置。
第11.6.5条 危险场所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上述三种接地装置中规定的最小值。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当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较多,而且分散时,则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外墙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 20~30m与室内接地干线连接一次,并不应少于2处。
第11.6.6条 危险工作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O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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