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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要“防雷” 气象台站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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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5: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气象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事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全球气候变化,我省极端天气事件呈增加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该《条例》已不适应上述情况的变化和我省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为地方服务气象事业项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报警及应急处置、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方面都做了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为54天,多发年份可达113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新《条例》对雷电灾害的防御予以细化。   主要包括:明确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环境设施及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按相关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受到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关系到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水平。近年来,我省气象探测环境被破坏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先后有30%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收到影响或破坏,目前仍有14个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个别台站面临再次搬迁。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城乡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   气象预报不得擅自转载   据介绍,随着网络、通讯等新技术的发展,手机、互联网等传播方式广泛运用,气象信息播发渠道日益多样化,互联网等媒体非法播发气象信息或企业在公共场所非法刊播气象信息的现象逐渐增多;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转播、专刊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使用非适时气象预报的现象也屡禁不止。这不仅破坏气象预报转播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干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建设、防灾抗灾的科学决策,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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