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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雷灾,市民应尽快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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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1: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遭受雷灾后,市民可拨打电话上报!昨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颁布了《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对于2004年出台的《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条例》不仅从防雷设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方面规范防雷工作,还通过地方立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雷击风险评估和灾后应急等内容。
  在《条例》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中,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新建、改扩建工程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对于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沈阳市气象局局长赵大庆介绍,《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规定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评估工作。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发生的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等多种形式与上述部门取得联系。
  另外,市内的居民一旦遭受雷电灾害后,可以拨打沈阳市气象局24小时值班电话,向工作人员报告雷电灾害,以便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登记、鉴定,电话是23825861。
  数字链接:
  据气象部门介绍,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沈阳市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3天,最多达到49天,属于较多雷暴地区。
  据统计,近十年来沈阳市雷击人员伤亡超过10人的年份就有两年,其中2003年发生雷电灾害17起,死亡8人,伤4人;2005年发生雷电灾害16起,死亡6人,伤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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