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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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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0: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沈阳市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3天,最多达49天,属于雷暴地区。据统计,近10年来这个市雷击伤亡人数超过10人的年份就有2年,其中2003年发生雷电灾害17起,死伤12人;2005年发生雷电灾害16起,死伤11人。雷电灾害引发火灾、造成供电系统瘫痪、电信信号传输装置损坏等事件时有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 为此,沈阳市依据国家《气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条例》确定了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使之法定化。 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条款中,作出了对“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公用事业工程和高层建筑等新建、扩建项目,应当在立项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同时,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作了规定,明确防雷装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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