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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从“小年”到正月十五在长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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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19 22: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亚讯(助理记者 栾喜良) 昨天是农历“小年”,也是长春市烟花爆竹解禁的第一天。记者从长春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长春市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从“小年”到正月十五,即1月18日至2月9日期间可以燃放。

    长春市安监局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做了严格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危险品储存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必须分离,不得私自改变仓库的功能和用途等。

    按照《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要求,禁放区域内严禁设置临时库房,未经安监部门批准的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零售业户要按规定在允许占道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对零售业户实施配送服务。此外,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同时,严格检查批发企业的储存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将合格产品与非法、伪劣产品混放同一库房,非法和伪劣产品要立即组织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严格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禁止向零售网点和无燃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烟花爆竹A级产品,严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A级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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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3: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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