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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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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8-12-16 1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气象灾害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大风、雷击、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大雪和高温等。   1.3.2参照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气象灾害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100人以上;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24小时以上及其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2)Ⅱ级(重大)气象灾害。指恶劣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12小时以上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3)Ⅲ级(较大)气象灾害。指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1-2人,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3小时以上及其他较大社会影响。(4)Ⅳ级(一般)气象灾害。指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受伤1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   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功能,贯彻“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工作机构2.3.1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气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市气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和预报   3.1.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研发以气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扩大信息来源,尤其是海上与空中气象信息来源,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   3.1.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加强与毗邻省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确保监测质量。   3.1.3市气象局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市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3.2预防行动   3.2.1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3.2.2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与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4预警行动   进入气象灾害预警期后,市气象局、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本市信息报告系统。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或“969229”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气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气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损失,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气象局搞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4.1.3市气象局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整合灾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1.4气象灾害造成在本市的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境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或联系。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单位应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   4.2.3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4.3应急响应   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   4.3.1响应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Ⅰ级、Ⅱ级响应等级标准时,及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Ⅲ级、Ⅳ级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Ⅲ级、Ⅳ级响应等级标准时,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4.3.2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①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市军民按照统一部署,搞好防灾抗灾和抢险救助。   ②市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Ⅰ级、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③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迅速作出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⑤本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全力提供应急保障。   ⑥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和有关兵力行动批准权限,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⑦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要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2)Ⅲ级、Ⅳ级响应   ①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②市气象局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Ⅲ级、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措施建议,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③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依托市、区县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负责本辖区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④相关联动单位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搞好灾害应急处置。   ⑤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⑥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做好担负抢险救灾的准备。   ⑦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4.4应急安全防护   4.4.1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注意在实施处置过程中的气象条件变化,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4.2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对转移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4.5社会力量参与   受雪灾、大风等气象灾害影响地区所在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清扫道路积雪,清除因大风造成的道路障碍。4.6应急结束   4.6.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或灾害性天气影响结束,市气象局要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应急联动中心结合处置需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6.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气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气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   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要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5.2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与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搞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5.3保险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5.4调查与评估   5.4.1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气象、水务、民政等部门对灾害进行联合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实,并及时将灾害损失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气象局。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或市气象局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市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气象灾害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中国气象局和市政府。5.5新闻发布   5.5.1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市气象局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   5.5.2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气象局搞好特别重大与重大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和气象灾情信息的报道。6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与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2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市电信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6.2交通运输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公安局要及时对有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市港口局负责组织指挥内河紧急交通;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6.4应急物资保障   6.4.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5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气象灾害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气象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7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6.8技术保障   6.8.1加强气象科学和针对本市的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技术研发,提高气象灾害信息发布速度与范围。   6.8.2由市气象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教育   7.1.1市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的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7.1.2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搞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7.2培训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市气象局制订应急演练计划,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4奖惩   7.4.1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区域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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