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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防雷条例”—拒装防雷装置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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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1: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报讯(记者 赵桂华)今后,新建学校、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沈阳市今年将首次为防御雷电灾害立法,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就《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类化工厂、易燃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工程;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等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包括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等。

  雷电灾害发生后,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应当迅速展开应急救援,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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