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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所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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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8-21 14: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十堰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细则》规定,有关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气象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则》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等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细则》还要求,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防雷中心进行定期检测。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产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http://www.kbte.cn/xinwen/xinwen_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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