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条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的措施。 第2.9.2条
接收天线的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应满足对天线设施的保护。当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时,避雷针与天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3m。 第2.9.3条
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的竖杆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当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统时,避雷针和天线竖杆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当建筑物无专门的防雷接地可利用时,应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2.9.4条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采用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2.9.5条
设置在天线附近的天线放大器,当采用单独的电源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管敷设,并严禁架空明敷。 第2.9.6条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 第2.9.7条
市区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郊区旷野的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将电缆外层屏蔽接地。 第2.9.8条
室外线路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9.9条
向系统设备及用户设备提供电源的室外电力线路,自室外引入建筑物时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9.10条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将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2.9.10.1条
架空电缆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增设避雷器,并应将电缆的外导体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第2.9.10.2条
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第2.9.10.3条
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第2.9.11条
系统内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第2.9.12条
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外,并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第2.9.13条
当天线杆(架)的高度超过50m,且高于附近建筑物、构筑物或处于航线下面时,应设置高空障碍灯,并应在杆(架)或塔上涂颜色标志。
第2.9.14条
系统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3.6.1条
系统工程的防雷接地,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新建工程接地装置的埋设宜与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对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随工检查验收。 第3.6.2条
接闪器应与天线竖杆(独立避雷针则应与接闪器支持杆)同在地面组装。接闪器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并不应小于2.5m;直径不应小于20mm。接闪器与竖杆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的搭接长度宜为圆钢直径的10倍。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另加横截面不小于48平方毫米的镀锌圆钢电焊跨接。 第3.6.3条
避雷引下线宜采用25mm×4mm扁钢或直径为10mm圆钢。引下线与天线竖杆应采用电焊连接,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3倍或圆钢直径的10倍。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焊接牢固,所有焊接处均应涂防锈漆。 第3.6.4条
干线放大器的外壳和供电器的外壳均应就近接地。 第3.6.5条
架空电缆中供电器的市电输入端的相线和零线,对地均应接入适用于交流220V工作电压的压敏电阻。 第3.6.6条
重雷区架空引入线在建筑物外墙上终结后,应通过接地盒(图3.6.6-1)在户外将电缆的外屏蔽层接地。用户引入线户外接经接地盒连至建筑物内分配器、分支器直至用户输出口(图3.6.6-2)。 第3.6.7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测量氖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当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上无腐蚀性的长效降阻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