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9月29日上午,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陕西省继《陕西省气象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设6章38条,主要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和原则、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并在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和应急队伍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部门联动、预警信号的播发和应急处置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该《条例》的出台,依法规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积极性,对于提高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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