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气象条例修改 雷电灾害防御为重点
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细化防雷措施作为修改重点。雷电灾害虽属于天灾,但只要防范措施得力,雷电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绝大部分损害都可以避免或减轻。 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针对现实中农村居民防雷意识薄弱、防雷设施滞后等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设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试验、示范,逐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设施。 为有效推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市场化,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成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或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五项:“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防雷产品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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