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气象局首例行政处罚案告结
扬州市气象局首例行政处罚案告结近年来,扬州市气象局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气象依法行政,加强气象专业政策法规宣传,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日前,扬州市首例违反防雷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成功结案,昭示着扬州市气象局在加强防雷政策法规宣传、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4月22日,扬州市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扬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建设的房产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未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未依法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就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且该公司负责人抗拒检查。经执法支队申请、法制机构审查、气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支队排除阻挠,严格依法调查,获取了大量有效证据,确认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按行政处罚程序向该公司发出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处罚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该公司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果的情形下,扬州市气象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扬州市气象局按《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向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并对该公司按每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组织涉案双方召开了听证会,下达了裁定书。摄于法律的威严,该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随即到指定银行缴纳了两万元罚款、一万元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收罚款,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该期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取得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改正了违法行为。该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让违法行为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即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案得到了江苏省气象局及扬州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作为扬州市气象局首例行政处罚案件,其成功结案进一步彰显了气象主管机构作为防雷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能、减少防雷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对某些不依法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以身试法者敲响了警钟。
结案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后将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服从职能部门管理;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充分肯定了扬州市气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谨、守法、人性化的工作作风,表示以后将进一步支持、协助气象部门推进扬州气象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气象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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