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adfe200 发表于 2009-11-11 11:06:12

重庆近50万摄像头3年后覆盖重要区域

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相关意见和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推动“平安重庆”建设。摄像头限装公共场所,六类私密区域不会安装;市长建议公交车上也安装
  昨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到2012年底,通过新建、扩建视频镜头,升级改造现有视频系统,增加视频镜头数量,提高视频信息质量,使全市视频镜头总量达到49.7万个,实现整体布局网络化、局部区域闭合化、重点路口全摄入、重要部位全覆盖。

  市公安局介绍,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全天候监控,能够提高维护公共安全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动“平安重庆”建设。

  视频安装限定在公共场所

  管理办法科学界定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严格限定在10类公共场所,如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同时,为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管理办法明确了6类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如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以及集体和个人宿舍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样既能保障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也能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行为。

  整合资源跨部门信息共享

  市政府法制办还表示,视频信息要最大限度满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就必须实现信息共享、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高效运转,而这也是管理办法修订的重点。对此,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牵头对政府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与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链接。

  不得擅自复制散发视频图像

  管理办法也作出相应的保密规定,明确: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不得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长建议公交上安装摄像头

  王鸿举还建议,将公共汽车纳入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提醒有关方面要注意保持视频镜头的清洁,保证视频系统的健康运行。

  据了解,目前全市已建成视频镜头31万个,但存在安装标准不统一、运行质量差等问题。据重庆日报

  应建场所和区域

  (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以及公共汽车的乘客公共活动区域;

  (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住宅小区、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

  (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禁建场所和区域

  (一)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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