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021 发表于 2009-11-3 17:04:55

我国的气象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颁布10周年之际,以《气象法》为主体,由一部气象行政法规、19部气象部门规章以及106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我国气象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活动的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气象工作已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据介绍,《气象法》颁布实施后,为了确保《气象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
  200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条件、人员资质、作业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截至目前,气象部门已制定了19部部门规章,内容涉及气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资料共享、防雷、施放气球管理、信息发布等方面。例如,2000年制定发布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的《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2004年通过了《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3部防雷方面的管理办法,对加强防雷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起到重要作用。
  《气象法》出台至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106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目前,以《气象法》为主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科学配套的气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此外,气象部门正着手进行气候资源、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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