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lei5 发表于 2011-10-19 14:06:32

乌鲁木齐防雷装置弄虚作假最高罚10万元

从10月起,在乌鲁木齐市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或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就要先暂时“休工”了。否则将被气象主管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月1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召开的《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今后乌鲁木齐市有5类场所或设施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分别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设施及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这里所说的雷电防护装置(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容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安装防雷装置。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按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凡是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防雷装置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凡存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宾建华介绍,乌鲁木齐市虽地处内陆,但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首府雷暴天气日趋活跃,据闪电定位仪器资料显示,近年来乌鲁木齐地区年均雷暴地闪次数已达120次左右,因雷击引起的停电、停产、网络系统中断、人员伤亡事故频繁出现,经济损失严重。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乌鲁木齐市制定了符合实际的防雷减灾性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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