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lei5 发表于 2008-12-9 13:55:21

未通知学生避雷学校担六成责任

学生在校内被雷击中,到底应该归于不可抗力的伤害还是追究学校未尽监管义务责任?凤岗镇小学生小燕被雷击成十级伤残后,便以学校失责为由向其追究责任(详见本报今年10月17日东莞新闻)。此案经历了东莞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有了定局。
  昨日获悉,由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学生冒雨值日,因此即使学生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雷击,学校仍需对小燕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14日,凤岗镇镇某小学学生小燕(化名)在结束值日返回教室过程中,意外在操场跑道被雷电击中。经过治疗,小燕的头部、手臂以及左大腿均留下伤痕,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燕的父母与学校就此次雷击事件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校方认为雷电是意外因素,无法预知,因此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则认为,学校没有及时阻止学生在雨天值日,理应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燕的父母选择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雷电的发生不可预知,而且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也采取了措施,因此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小燕受伤时是在为学校义务做值日,基于公平责任,学校应对小燕给予3.4万元的补偿。

  小燕的父母对此判决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受理此案二审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镇某小学对小燕的雷击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类似的暴雨天气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学生受伤。而在这起事故发生时,镇某小学既未按照学校规定通知学生到大堂集合,也未及时采取措施告知学生雷暴天气中应注意的事项,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小燕冒雨值日,因而存在明显过错。

  但法院考虑到雷击事故有一定的偶然性,也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了较为积极的补救措施,故酌定镇某小学对小燕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元,还应支付64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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