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工程 发表于 2009-4-30 12:48:46

沈重要公共设施须安装防雷装置

重要的公共设施,如计算机系统、电力、广播电视等,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产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都必须安装防雷设施;雷电灾害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P class=font16Style style="TEXT-ALIGN: left" align=left>  记者昨日了解到,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P>
<P class=font16Style style="TEXT-ALIGN: left" align=left>  沈阳市属于中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3天,最多可达到49天,属于较多雷暴地区。据统计,近十年来,沈阳市有两年雷击伤亡人数超过10人。《条例》分别从雷电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雷电工程和产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各类化工厂、易燃易爆仓库、各类体育场馆、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P>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沈重要公共设施须安装防雷装置